西藏自治区原产地标记保护实施方案
(藏政办发[2004]92号 2004年11月15日)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西藏名优传统产品,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治区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原产地标记保护的组织、协调以及《西藏自治区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修改等工作。
第二条 自治区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具体负责原产地保护工作的受理、审核、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做好本行业需要进行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的调研工作,积极组织申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人申请的所辖地区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产品及其原材料来源地和生产及经营单位进行地理位置界定。
第五条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申请的所辖地区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产品及其原材料来源地出具气象报告。
第六条 各级国土、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文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人申请原产地标记保护时所需的检测报告。
第七条 地理标志涉及某一区域的公共知识产权,其审核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审核和注册
第八条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团体、生产经营企业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