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省、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作适当调整,具体意见由省编办商省国土资源厅报省编委审批。
(五)完善全省国土资源一体化管理体制。土地、矿产管理机构仍分设的县(市),要在这次深化体制改革中完成合并。市、县(市)测绘管理职能和机构设置按省编办《关于明确市(地)、县(市、区)测绘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全省土地、矿产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防止“政出多门”,确保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职能到位。
(六)加强国土资源资金及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后,国土资源管理原经费渠道不变。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人员支出、专项支出、专项业务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建支出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计报表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
(七)加强国土资源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把进人关,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要严格按照人事政策规定办理增人、录用、调动等有关手续。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除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建设用地规模上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立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管理,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和速度,强化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