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4)43号 2004年11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它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土资源永续利用;对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加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把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副处级、副科级以上干部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依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任命文件、职数审批表,办理工资手续。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市辖区国土资源局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人、财、物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管。
(三)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要求,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