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九条 驻蓉机构备案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派出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书面文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派出单位向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交的公函。公函的内容应包括设立驻蓉机构的全称、职能任务、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三)驻蓉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四)驻蓉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设立驻蓉机构条件的备案单位,应当场说明原因并退还备案材料。
对符合设立驻蓉机构条件的备案单位提供的材料,若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备案人当场更正后受理;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备案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经核准备案的驻蓉机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发给《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冒用《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
第十三条 《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因遗失需补发的,须由派出单位提交公函,并在成都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后,方可补办。
第十四条 驻蓉机构备案后如需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等,须到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驻蓉机构的注销,应持派出单位公函在30日内到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备案,将有关证件和印章上缴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销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有义务告知已备案驻蓉机构以下事项:
(一)颁发《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之日起,在30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印章刻制审批手续,外来人口到驻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三)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驻蓉机构所购车辆,可到市车辆管理所申领成都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