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2004年11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成都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蓉机构)的管理与服务,促进成都市与外地的经济联系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外地在本市设立的驻蓉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蓉机构是指外地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不含外国、港澳台地区和部队、武警、新闻系统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驻蓉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质监、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外地政府设立的驻蓉机构在履行派出地政府赋予的职能任务外,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社会经济信息交流,收集汇总两地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项目,并完成有关统计工作。
第六条 外地驻蓉机构可开展横向经济协作和市场调查与拓展、信息咨询与交流、往来接待等非经营性工作。
第七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管理驻蓉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受理有关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备案;
(二)查验有关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备案材料;
(三)核发《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
(四)检验《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
(五)受理驻蓉机构变更和注销的备案;
(六)依法维护驻蓉机构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驻蓉机构横向交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八)对驻蓉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设立驻蓉机构的条件: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外地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三)驻蓉机构名称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统称“某某驻成都办事处”;
(四)有派出单位任命的专职负责人和必要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