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30日)
市财政局制订的《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与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02〕344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级部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31号)精神,自2004年1月1日起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恢复统筹。为加强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是指市政府按一定比例统筹,专项用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政府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3〕14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
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69号)等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企业等,均属统筹范围。
第四条 各类企业按本年度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0.5%由市政府统筹,市政府统筹的0.5%列入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市政府全额统筹该项提取;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市政府不再统筹该项提取。
第五条 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由市政府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应征单位的名单和应征金额。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编制预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