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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46号 2004年12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完善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给予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的意识,深刻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事项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逐步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家庭暴力、农村妇女离婚以及老人、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公证等法律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
  我区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执行。尚未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村居民按国家确定的农村人口低收入标准执行;因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原因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掌握。
  三、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确法律援助工作机构,配备与法律援助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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