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军队驻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4)183号 2004年12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军队驻京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保障军队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就军队驻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军队驻京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队列单位及其所属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军队驻京单位职工),要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鉴于中央在京及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军队驻京队列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时间应随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参保时间另行确定。
军队驻京单位的外地农民工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执行。
军队驻京单位管理的离休职员,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仍在军队内部就医,医疗待遇不变。
二、关于执行政策
军队驻京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在单位所在区县办理,其缴费办法、医疗服务、医疗待遇、定点医院选择和报销目录等,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关于参保手续
军队驻京所属单位应主动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要考虑军队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保密情况的,军队单位可免于提供。
四、关于定点医疗机构
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军队职工就近就医提供方便条件。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军队驻京参保单位的门诊部、部队的医院、卫生队(所)等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按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军队职工提供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