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自谋职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助程序
第十二条 对通过弹性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符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123号,以下简称12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文件规定的资金支出渠道和程序给付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三条 对通过弹性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但不符合123号文件规定范围,属于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人员,凭本人的《求职证》、《就业服务证》及12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可以给予累计最长三年的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办理社会保险补助程序适用123号文件有关规定。
对前款规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给付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助的资金拨付程序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市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文件规定的资金支出渠道和程序给付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招用,但不符合19号文件和39号文件规定范围,属于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人员,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该用人单位凭招用人员的《求职证》、《就业服务证》及3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可以按每录用一名符合条件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给予其不超过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并比照39号文件标准,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办理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程序适用39号文件有关规定。
对前款规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给付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拨付程序:
(一)区县劳动保障局于每月25日前将申请岗位补贴的请示及《审批表》、《花名册》、《招用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汇总表》送本区县财政局。
(二)区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由本区县再就业资金划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由其将相关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七、其他就业促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