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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免费开展的再就业培训,待鉴定、考核结束后,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经费补助,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各一份):
  1.职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2.《北京市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培训、鉴定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北京市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培训补助经费申请明细表》和《北京市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经费补助申请明细表》;
  3.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应附《北京市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
  4.《北京市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
  5.《北京市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参加免费培训后就业证明表》。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准、汇总并批复后,随同职业培训补助申请及相关材料,于每季度末的25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送区县财政部门。
  (三)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划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补助资金划入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程序
  第十条 对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就业,符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费办法》(京劳社服发〔2002〕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文件规定的资金支出渠道和程序给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一条 对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就业,但不符合50号文件规定范围,属于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已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凭本人的《北京市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就业服务证》及5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可以给予最长3年的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办理社会保险补助手续适用5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对符合前款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给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的资金拨付程序:
  (一)街道(乡镇)社保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自谋职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单和补助台帐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于每月12日前将本月社会保险费补助计划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于每月20日前按规定由本区县再就业资金拨付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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