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企业家协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4)181号 2004年12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建立企业自主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重要性。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建立企业自主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促进首都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集体合同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作用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积极推动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要发挥对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作用;各级企业组织要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要求集体协商,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规范,为职工和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作好服务工作。
三、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指导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要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单位。要在非公企业加快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外施队伍建会,通过健全工会组织,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创造条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