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有单位职工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出具已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帮助3次以上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
7.有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8.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和就业情况证明必须真实、准确,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员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或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人齐全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无异议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附上申请材料报送辖区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审核;辖区内未设立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的,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1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张榜公布征求意见以及审核等工作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和核实。未予批准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