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征地等领取的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助)费,参照上述原则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人员,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领取数额计算本人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有农业户口人员且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土地和其它种、养殖业收入计算在家庭总收入中。无法计算农副业生产收入的,可参照所在村委会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农业户口人员的收入。
第十七条 隐性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采取个人申报、行业评估、群众评议等方式,考虑地区和人员差异等因素,根据申报收入合理确定。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前6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十八条 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低保金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原则上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人员,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低保金: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发放;
(二)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残疾等级达到二级以上的人员,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上浮20%发放。
第十九条 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患有恶性肿瘤、肾衰竭、尿毒症等危重、特殊疾病的病人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低保金。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户口所在地设立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户主向该社区内设立的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社区内未设立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的,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户口属于单位公共户的,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又不属于单位公共户的,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辖区内设立的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辖区内未设立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的,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