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昆读书的在校学生,不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具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定。
对于户口已迁出本市,但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军事院校学生除外),纳入其家庭保障人口计算。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全体成员人均月收入(含实物折价)的总和,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各类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各种保险金;
(三)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四)租金、分红、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财物;
(七)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有关政策规定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统筹保险费;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七)独生子女保健金;
(八)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有买卖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五)购置商品房未满五年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未满三年的;
(六)因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等初审单位调查初审后认为不应纳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