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稳步推进对农牧民进行直接补贴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央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区情,制定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方案,选择部分地(市)、县进行直补试点,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全面铺开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有关工作。同时,要研究、落实好财政对青稞良种等直接补贴制度。
四、建立健全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两工”取消后,要防止各种涉农收费和乱摊派的现象发生。要切实加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将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健全农牧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制度,推行县乡政务和村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农牧民群众监督。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搞好农牧民负担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纪现象,要对部门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把大力发展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作为推动农牧区税费改革顺利实施、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根本大计加以重视。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调整农牧区产业结构,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面向农牧民的信息、技术、金融、培训和法律服务,引导农牧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结构,帮助农牧民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加快农牧区劳动力转移步伐,努力扩大农牧区劳务输出;同时,鼓励和引导农牧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办经济实体。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清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农牧区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继续负总责、亲自抓,精心组织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级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量不减”。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认真履行职责,担负起指导和组织实施各项配套改革的责任,保证农牧区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地(市)、县(市、区)、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认真做好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对广大干部和农牧民群众,既要讲清改革政策和前期改革取得的实效,又要讲清继续深化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通过舆论宣传,使广大干部和农牧民群众消除各种疑虑,积极参与、支持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保证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