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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增加村教学点燃料补助费。自治区给每个村教学点一次性解决1000元,用于村教学点太阳灶购置及维护,解决村教学点燃料短缺问题。以后年度的维护、维修费用由财政统一安排。
  (四)提高五保户财政补助标准。五保户财政补助标准由目前的年人均补助900元提高到1200元,年人均提高300元。至此,每个五保户的月均财政补助已达到100元。自治区财政将以2003年度民政部门确认的五保户人数作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基数予以补助,以后年度减人不减指标,新增五保户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也由各地(市)、县财政自行解决。自治区这次提高五保户的财政补助标准后,五保户生活仍未达到当地中等水平的,其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五)计划生育经费提前到位。将已确定的2005年农牧区年人均计划生育经费6元,2004年提前到位。即从目前的年人均5元提高到6元。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治区及地(市)、县财政配套的计划生育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巩固农牧民减负基础
  (一)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合并工作。进一步推进村民委员会合并,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村民委员会合并要与小城镇建设、扶贫搬迁、行政区域布局、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有机结合起来,不能搞“一刀切”。
  (二)进一步推进农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农牧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大力调整教育支出结构,逐步增加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农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正常发放,保证农牧区中小学和村教学点的正常运转经费。要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实际出发,加快调整农牧区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合理配置和优化农牧区教育资源。
  (三)推进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对农牧区社会经济发展投入的比重,增加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向农牧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按照我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两工”取消后,各地(市)要继续完善制度,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程序和方法;自治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确需农牧民投劳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不得要求农牧民以资代劳。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牧民的固定负担项目。
  (五)加强对农牧区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本着“县统、乡管、村用”的原则,确保农牧区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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