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97号 2004年12月27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2004年10月)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出发为解决“三农”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03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通过广大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区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点到面全面推开,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中央提出的“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切实减轻了农牧民负担,充分调动了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巩固了农牧区基层政权,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有力地促进了农牧区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得到了农牧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但是,我区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单位和部门对农牧区税费改革的认识还不到位,农牧民负担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相关配套改革相对滞后,村级“一事一议”有待规范和完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逐步加以解决。
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按照“深化、规范、巩固、完善”的总体要求,为继续完善政策,推进配套改革,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区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我区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加快发展,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