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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或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甲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乙方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不低乙方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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