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关发(1995)357号 1995年9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市政府1995年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现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城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据《
劳动法》和《规定》应当从用工之日起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市劳动局主管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并提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书的样本;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城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积极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有雇工行为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雇工已按《北京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89年6号令)的规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与《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变更相关的内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依据《
劳动法》和《规定》立即签订劳动合同。
四、今后新开办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雇工的雇佣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由雇主持劳动合同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雇工登记手续,申领《用工簿》。
五、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故意拖延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发《用工簿》或不予进行《用工簿》的年度检验,区、县劳动局不予签发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就业证》,市、区、县劳动局有权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市、区、县劳动局依据《北京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89年6号令)和《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市政府1995年14号令),按擅自雇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