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确定后,各工业区要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各级经贸、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随意改变规划或不按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集约用地,着力提高进区项目的投资强高和容积率
(五)加强进区项目的用地管理。各工业区要切实加强项目用地管理,明确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以及违约责任与追究办法。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省级开发区(园区)工业用地指标要达到全市工业用地指标的80%以上。要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原则上进区项目在供地批准后半年内必须开工,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有项目预留用地。对未按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办理的,将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提高进区项目的投资强度。各工业区要根据《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和完善进区项目投资强度标准,从紧核定项目供地规模。进区项目的投资强度,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元/亩,其他工业区不低于100万元/亩;机械电器类项目不低于150万元/亩,电子通信类项目不低于200万元/亩。
(七)提高进区项目的容积率。积极引导各工业区统一规划建设进区企业共享的生活服务与行政办公设施。绿地率实行规划区块综合平衡。在规划建设好公共绿地的前提下,进区企业内部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进区项目的容积率一般不应低于0.8,其中轻工类项目不低于1.1,服装类项目不低于1.3。
(八)大力推进中心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和标准厂房建设。从2005年起,各省级开发区(园区)及中心城镇的工业功能区都要规划建设中心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其他各工业功能区也要规划建设一批标准厂房。鼓励有条件的大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造用于出租的多层标准厂房。
三、完善功能,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九)加大投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的基础设施要按七通一平(即通路、桥、电、供水、排污、通信、邮电及土地平整)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争取达到九通一平(即再增加供汽与宽带)。各工业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要达六通一平(即通路、桥、电、供水、排污、通信及土地平整)以上。
(十)加快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工业区要根据主导产业发展要求,从培育产业集群和提升产业层次出发,着力构筑公共服务平台。对工业区内产业集中度超过50%的重点行业,要鼓励其建立面向区内所有同行企业的集行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品展示中心、职工培训中心,以及集对外宣传、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