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宿政办发〔2005〕71号 2005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和《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缴和使用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一)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缴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一)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30%以上)按职工人数的一半收取。
(二)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免征。
(三)大、中、小学学生免征。
(四)当地驻军(含武警)免征。
(五)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外投资企业免征。
(六)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机关和单位,凭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免缴当年绿化费。
(七)其他特殊情况,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
第六条 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