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台政发[2005]22号 2005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一、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总体部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