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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65号 2005年5月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推动我区红十字事业迈上新台阶,自治区红十字会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红十字会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的地位和作用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中国红十字会奉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的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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