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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05〕31号 2005年5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抓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建设“和谐绍兴”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和遏止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二、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严格查处取缔各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公共场所、食品、餐饮等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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