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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落实教育投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落实教育投入的通知
(石政发〔2005〕16号 2005年5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依法保证教育投入的落实,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强化依法落实教育投入的责任意识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严格教育资金管理,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对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基础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一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偏低,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并且呈下降趋势;二是《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没有完全落实,全市2004年仅有10个县(市)、区达到要求;三是城市教育费附加没有足额拨付。2004年全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实际征收20556万元,用于教育的仅有16971万元,而且11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存在截留现象;四是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的经费比例没有达到20%的标准要求。2004年实际用于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的资金仅占8%;五是“城市建设维护税”7-10%用于教育的规定没有落实;六是生均公用经费拨付不到位,大部分学校仅靠收取的学杂费维持运转,相当一部分学校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山区的学校处境相当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教育发展面临的形势,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依法办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有关规定,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形成自觉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社会氛围,推进教育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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