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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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