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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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