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1997)208号 1997年12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林业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1997〕141号),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必须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认真履行政府职能,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严禁超限额采伐。凡采伐林木必须使用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将采伐许可证委托其它单位和部门核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完善伐区调查设计“双持证”制度,切实加强伐区生产管理和检查监督,认真搞好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必须严格执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乱批滥占、破坏林地的非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和征占用林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林地,强化对林地管理的检查监督。要组织土地、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对辖区内1995年以来非法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补偿的要如数兑现补偿;该收回林地使用权的,要坚决收回。今后,凡征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定权限,先经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并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要凭《使用林业许可证》及有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适合于我市林地保护管理的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三、必须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