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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
  《试行办法》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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