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款划款证明单一式四联,由被拆迁人购房时交给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房产商填写并加盖公章。第四联由房产商留存,其余三联由被拆迁人办理转帐时提交开立存单的经办银行。
五、被拆迁人与房产商签订购房合同后,须持本人的特种存单、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填写好的三联《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款划款证明单》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立特种存单的经办银行办理转帐手续。经办银行审核相符后,按照购房合同将约定款项转帐支付给房产商。购房合同正本及第三联划款证明单退被拆迁人保管,特种存单由经办银行收回销户,购房合同复印件由经办银行归档保存。
六、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价款高于存单金额的,可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七、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价款额低于特种存单金额的,余额部分不得超过特种存单本金的30%,该部分余额(含30%)可由被拆迁人提取现金或转为银行储蓄存款。特种存单多张合用有余额时,总余额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八、被拆迁人与房产商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的,其所持特种存单只能一次性用于合同的首期付款,且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特种存单上标明的本金金额。
九、被拆迁人购房时,特种存单单张使用或多张合用,均限于一个购房合同,且都必须是购房合同中标明的购房人。
十、若被拆迁人的特种存单遗失,可以开立存单的经办银行办理挂失。其手续比照储蓄存款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办理购房转帐、余款提现或挂失的,代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被拆迁人身份证、被拆迁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十二、被拆迁人为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或为有身份证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办理转帐或挂失应由其监护人代理,但监护人须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被拆迁人户口簿、被拆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