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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
(沪房地拆(1997)第1234号 1998年1月1日)


  为了加快本市旧区危棚简屋改造,促进本市空置商品住宅的消化,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为指定银行,全面代理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业务,现就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在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的浦东分行和各区(县)支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开立帐户(一个基地开立一个帐户)并存入安置资金,由经办银行开具资金到位证明。该笔资金专项用于开立“个人住房特种存单”(见附件一,略),不得挪作他用。拆迁安置结束后,多余资金须由核发拆迁许可证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动用。拆迁人帐户处理及结算方式等事宜须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指动迁居民)签订“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向经办银行提供“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被补偿安置清单”(一户一单,详见附件二,略)、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和货币化安置协议一份。清单内容须包括:拆迁基地名称、拆迁人名称、被拆迁户总人数、安置款总金额、被拆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安置款金额(安置款分配由拆迁人负责)等。经办银行根据清单为被拆迁人(包括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分别开立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以下简称特种存单),同时提供空白的“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款划款证明单”(见附件三,略)通知拆迁人前来办理领取手续,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
  三、特种存单为记名式存单,可以挂失。特种存单专项用于购买本市经认定的空置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品住宅,不得挪作他用。特种存单只能一次性使用、不得提现、不得转让或质押。特种存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通知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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