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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经核准登记并已领取《淮南市城镇廉租住房资格证》的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由申请人和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申请先后顺序和困难程度排队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最低收入家庭中的孤、老、病、残等特别困难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家庭应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法其中的一种,但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可参与租赁住房补贴轮候并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获得实物配租房后即终止租赁住房补贴轮候及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轮候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定点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基本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八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轮候获得实物配租房安排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十九条 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收回廉租住房;腾退廉租住房有困难的,可以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收取基本租金。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年度申报和核查制度。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于每年12月初向所在街道(镇)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街道(镇)签署审查意见经区政府复审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不实的家庭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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