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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试行)的通知(2005)

  2、增补、罢免理事;
  3、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4、五百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项目;
  5、其他应由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及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八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应达到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在书面向会长请假并经会长批准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就相关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表明委托人的明确表决意见,凡是没有明确表明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无效。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会长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 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且具有较高议事能力,热心律师事业,未受过行业纪律处分,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研究、批准律师协会的有关事项;
  (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规则;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不得因担任理事工作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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