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试行)的通知
(2005年6月15日)
各律师事务所:
鉴于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协会议事决策的层级缩减为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三个层级,原有《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已不适应新一届协会工作的需要。为了在现有架构基础之上合理划分三级议事决策机构对不同事项的决策权,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决策效率,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协会会长和副会长的工作汇报。
(二)理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经过表决做出决定:
1、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3、协会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预算外支出项目;
4、制订不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则及规章制度;
5、选举、罢免协会副会长;
6、聘任、解聘协会秘书长;
7、推选及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理事;
8、决定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9、其他应当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以下简称“会长会议”)向理事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理事会有权就下列事项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1、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