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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试行)[失效]

  11、研究处理与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系;
  12、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会长会议有权就下列事项提请理事会审议:
  1、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3、协会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预算外支出项目;
  4、不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5、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6、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向理事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代行理事会职能。

第四章 会长职责

  第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
  第七条 协会的会长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罢免。
  第八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三)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签署协会文件;
  (五)代表协会协调处理与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系,出席相关社会活动;
  (六)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决定会长基金的使用;
  (八)决定不满五万元的预算外支出项目;
  (九)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副会长按照会长会议的分工,分别主持各分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第五章 会长会议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两周一次。会长或两名以上副会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长会议。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及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在讨论专项事务时,可要求专门委员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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