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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9日)废止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试行)
(2005年6月1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以下简称“会长会议”)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长会议的性质

  第二条 会长会议由协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是协会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会长会议对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会长会议的职责

  第四条 会长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长会议有权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1、协会日常工作的事项;
  2、协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3、审批和调整预算内支出项目以及不满三十万元的预算外支出项目;
  4、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
  5、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遇到的突发事件;
  6、经律师代表大会授权,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必要的解释,并协调决议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7、对协会工作规则做出解释;
  8、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协会顾问;
  9、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10、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研究提交律师代表大会的议题,审核提交律师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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