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决无房产、住房困难户、拆迁后形成的住房困难户和残疾人中的困难户。实行申报、公示、核准制度。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必须是非农业常住人口;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拟定,由市政府公布。
第二十条 除申请购买或申请承租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应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到申请住房之日起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二)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五)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 申购家庭现住的下列住房不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违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销售单位、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
(二)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调查核实无误的,开具准购或准租证明;
(四)申请人持准购或准租证明到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或选租经济适用住房;
(五)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在领取准购或准租证明的家庭中,对其身份证号码实行随机摇号排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