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黔卫发〔2005〕90号 2005年6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产前诊断技术健康有序地发展,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怀疑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由经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二章 设置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 全省设置省产前诊断中心一所,各市(州、地)各设置产前诊断分中心一所。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省产前诊断技术发展需要,在经审批合格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省产前诊断中心和分中心。
省产前诊断中心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接受省内产前诊断机构的转诊;组织对产前诊断中疑难病例的会诊;承担对申请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
产前诊断分中心负责本辖区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与产前诊断中心建立工作联系,每年将本辖区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工作情况报产前诊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