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瓦斯探头位置、数量和调校必须符合要求,监控数据能真实反映井下情况。
市煤炭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全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高瓦斯区域的县(市、区)煤炭局必须组建相应机构,保障监控系统和设备状况良好、运行可靠。
三、强化企业责任主体
(一)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煤矿企业必须完善各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组织生产,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井下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三)各煤矿要严格执行太原市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制度,保证井下每班都有矿级领导现场跟班,每季度末向同级煤炭主管部门报告企业领导下井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组织生产,科学配置井下人员,防止井下人员不合理集中,并在井口醒目位置悬挂入井人员公示牌。
(五)强化乡镇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按照死亡职工每人赔偿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结合矿井生产能力及相应最多入井人数,以50%的总赔偿金计算。采煤方法为高档普采的煤矿,可减少1/3风险抵押金;采煤方法为综合机械化的煤矿,可减少1/2风险抵押金。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管理,在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未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不得复产。
四、加大监管力度
(一)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政府监管主体包含国家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二)煤矿安全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国资委负责市营煤矿安全生产,县(市、区)政府负责所辖煤矿安全生产,乡镇政府负责所辖乡镇煤矿安全生产。
(三)驻矿安监员要深入井下,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对煤矿领导干部下井次数、井下作业人数和瓦斯监控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市营煤矿实行驻矿特派员制度,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管理,履行检查指导、监督汇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