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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62号 2005年6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局《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

(市煤炭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安全费用投入
  (一)高瓦斯、高突矿井安全费用按吨煤不低于15元提取,其中用于瓦斯集中治理的费用不低于3元。各煤矿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否则,不予批准复产。
  (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煤矿企业每年年初要制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工程计划,年终要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安全工程计划完成情况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三)各级财政、煤炭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一通三防”管理
  (一)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把产量降到通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出现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报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组织生产。
  (二)健全落实管理制度。各煤矿通风系统及设施管理、瓦斯调度台帐、瓦斯员报表、主扇管理、局扇管理、盲巷管理、防尘洒水系统、隔爆系统、井下消防管理、火工品管理、“三专两闭锁”管理制度必须健全,责任落实到人。
  (三)严格实行安全技术责任制。各煤矿必须按规定设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健全“一通三防”安全技术责任制;配齐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管理制度,保证瓦斯员记录、瓦斯日报表、探头数据、微机记录真实可靠。
  (四)加强入井人员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瓦斯报警矿灯,煤矿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甲烷检测仪。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瓦斯监控系统,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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