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对初创非公有制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对不执行国家关于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优惠政策的,应予以纠正。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五)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非公有制企业代收各种费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进行任何摊派。
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职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规范服务性收费,严肃查处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
严禁任何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借企业年审之机或以各种名义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借企业转制登记之机,任意改变企业类型并收取管理费;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非公有制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六)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联系点企业制度。每个市州确定3至5家企业为省政府减负办联系点企业。各市州政府减负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一批市州联系点企业。要让省、市治乱减负联系点企业及时熟悉减负政策,主动参与减负政策的研究和减负政策的落实,逐步完善治乱减负企业监督体系的建立。
三、继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反弹。
(二)继续整顿道路收费站(点),进一步规范调整全省收费站的布局,对需要撤销的收费站点,坚决撤销。对已撤销站(点)落实情况和新建公路站(点)设置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严禁将非收费道路捆绑到收费道路进行变相收费。严禁通过变换收费公路收费方式,将不符合设站(点)条件或按规定应予撤销的收费站(点),与符合设置条件的收费公路捆绑在一起继续收费。规范收费公路转让行为,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加强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统贷统还”的政策研究。
(三)加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研究制定通行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通行费标准决策听证制度,调整我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降低多轴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
(四)建立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和快速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