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要以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检测收费过高和罚款过滥等问题为重点,配合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规范执收执罚行为,解决重复检查、重复罚款问题。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进行检查,坚决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等行为。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重点做好已公布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清理和简化年检、报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的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报刊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据而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地合并。
(五)当前要密切关注煤、电、油、运等部分垄断行业中乱收费、乱涨价等问题,进一步清理整顿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价格专项检查。
二、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
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深入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工作。
(一)清理向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对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均一律取消。坚决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收费政策。
(二)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各市州、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涉企收费项目目录规定执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涉企基金项目目录规定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任何行政机关和单位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举办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企业经营效益等进行的评比、排序、评选、评估、评奖、评优、展评、信息发布等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举办全省性或行业性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对违反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发证的,一律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