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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26号 2005年6月17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一)继续整顿和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要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兼职脱钩工作,整顿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撤销、合并一批行政性协会,解决协会过多过滥、变相强制入会、只收费不服务等问题;整治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对企业培训过多、收费过高、乱评比、乱排序等问题。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严禁利用职权,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
  (二)进一步整治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参加培训活动,并收取培训费。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函〔1999〕82号),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进行评比,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文件规定。对不执行规定,向企业乱评比、乱收费、乱排序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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