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维英 市统计局局长
马晓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姚振宇 市监察局局长
杜俊双 市审计局局长
申成凯 市环保局局长
于福金 市司法局局长
迟兆强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洪生 铁东区区长
赵余富 铁西区区长
项世伟 立山区区长
张显录 千山区区长
宋士刚 市工商局局长
刘光明 市国税局局长
毕林枫 市地税局局长
潘宇辉 鞍山电业局局长
武建军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行长
陈 钢 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市分行行长
姜振希 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分行行长
王晓勇 中国银行鞍山分行行长
尚世俨 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行长
韩安平 市商业银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主任:王卫国(兼),副主任:高真科、韩毅、姜全芳、于涛、刘野威、孙炜明。负责拟定全市搬迁规划、搬迁政策,审核企业搬迁方案;拟定搬迁后城区腾出的工业用地和新建工业区的整体规划;筹集和管理收购规划内公共用地的搬迁企业专项资金和搬迁工作机动资金;组织协调搬迁改造工作。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要成立相应的搬迁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搬迁承接地的落实、新工业区的征地和建设工作及搬迁方案的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搬迁规划,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1.本着提高城市品位、强化城市功能、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做好搬迁企业腾出地的整体建设规划。为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对腾出的城区工业用地的规划要充分体现整体开发的原则。
2.在搬迁企业承接地的规划中,要坚持产业的集群性和工业布局的合理性,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搬迁到高新技术开发区,装备制造业企业原则上搬迁到羊草庄和灵山工业区,冶金、石化等企业原则上搬迁到达道湾以北的规划工业用地,从而达到调整产业布局,实现产业升级的目的。
3.适当保留一些都市工业。对那些占地面积小,职工内欠多,远离市区,商业开发价值不大,且有外资介入、投资效益好并与环境相协调的企业,可以适当保留。
4.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规划一经批准,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与规划相违的新项目。同时要严格执行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加大对环境、市容有不良影响的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强企业对搬迁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