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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5、鼓励下岗职工出中心。凡对下岗职工积极出中心的,各县(市、区)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可以结合实际,在限定时间内给予一定的优惠和鼓励政策,充分调动他们出中心的积极性,以促进此项工作快速运转。
  6、执行上述政策时,对下岗职工工龄认定,以企业职代会通过的出中心再就业方案之月计算。对职工年龄的认定,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年龄为准。
  (三)落实配套工作与强化再就业服务
  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已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并轨。如果没有参保或者有拖欠的,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一次性补清,再解除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并轨。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组力度,通过积极实施兼并破产、改组改制等措施,力争从整体上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问题,困难企业要优先列入同级政府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计划。
  3、各级人民政府要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就业服务力度促进其再就业。各县(市、区)要建立严格的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登记制度。对两次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在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停发其基本生活费,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促进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把促进并轨人员的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5、对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实现再就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保关系,可通过当地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管理和续保。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按照晋政发〔2005〕3号文件要求,尽快建立由政府分管再就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或经贸委)、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领导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并轨领导组备案。
  (二)恪守其职,各尽其责。并轨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作,情况比较复杂、牵涉的利益面比较宽,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恪守其职,各尽其责,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岗职工身份、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等审核认定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企业筹资,政府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拨付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县经贸委)部门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认定,督促企业清理拖欠职工的有关债务、企业资产变现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并协助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为及时掌握“并轨”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每季度要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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