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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6、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企业和职工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变现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租赁闲置厂房、设备等方式筹资解决经济补偿和拖欠职工的债务。企业经努力仍难以一次性解决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有明确偿还期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经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县级经经贸委)审核后,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拖欠企业的债务,可以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扣除。
  7、已列入国家、省及市县破产计划的国有困难企业,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其他职工的劳动关系,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处理。其中,特困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不足部分,企业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借款解决,借款从破产的相关费用中归还。
  (二)主要政策与经济补偿
  1、对中心协议期满、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中:对国有特困企业,由当地政府采取多种筹资渠道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缴费基数代缴社会保险费。其间,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2、对中心协议期满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含5年)不足10年(含10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协议,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协议期间企业实施改制的,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企业破产的,将企业应履行的上述代缴费用给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组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
  在中心的原固定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签订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协议,协议期限和负担比例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商定。
  3、对其他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凡企业与职工已经全部清偿各项的债权债务或达成处理协议,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并轨。
  4、除已经列入破产和改制计划并于2005年组织实施的企业和经当地“并轨”工作领导组认定为盈利企业以外的特困国有企业,确因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资金有困难,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特困企业应提出申请,主管局审查签注意见,报当地“并轨”工作领导组审核后,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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