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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5年6月23日)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并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5年底基本实现并轨是党中央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目前,我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大都协议期满,实现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并轨的问题已迫在眉睫。按照省政府总体要求,市政府提出:今年全市要确保完成50%,力争完成70%。为此,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并轨任务按期圆满完成。
  二、集中力量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再就业为主线;要注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做好并轨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要注重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程序,把握节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要注重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有机结合,通盘考虑;要注重根据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的状况,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2、“并轨”的范围:目前在中心正在领取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和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进中心的人员不纳入并轨范围。
  3、国有企业不再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今后,企业裁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直接纳入失业保险或城市低保。
  4、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一律停发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
  5、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按原筹资渠道继续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愿意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按原筹资渠道一次性将至协议期满的基本生活费发放给本人。将代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费,由企业统一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企业依法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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