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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1号令)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需经法制机构会稿,并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各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在发布之前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征求意见,并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备,由法制机构送交《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区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在区政府网站、公报上统一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结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接收、办理公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责任人当年不予评优评先;如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并扣发该季度考评奖;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效能告诫,直至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离岗培训。
  (一)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拒不接受符合规定的公文,或对已接受的公文故意拖延不办的;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公文,接受后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三)公文办理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不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机关而擅自决定的;
  (四)公文办理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未报送单位领导批办或批示的,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并答复来文单位的;
  (五)公文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但办理责任人没有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和向来文单位反馈,一季度内超过3次的;
  (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公文在办理过程中遗失,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未执行公文管理和保密规定,致使秘密文件(包括密码电报)、档案、资料损毁或者丢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并扣发该季度考评奖;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绝密级文件资料丢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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