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文的制发及行文规则
第十九条 公文的制发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草拟公文应掌握几个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简炼,用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涉密文件要按照《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标明密级与保密期限,填写拟定密级依据,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绝密、机密级文件应标明份数与序号。
(六)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八)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如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向下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准确使用公文文种,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属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一般不报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严格区分请示、报告、意见三个上行文种的使用。需上级机关审批和答复的事项,应当用“请示”。请示件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只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建议事项。需就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批转文件,应当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