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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公文根据不同类型确定办理时限。
  (一)对上级机关的文件和上级机关领导的批示,各行政机关要及时认真办理,并严格按照文件或办理通知单规定的时限办结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抓紧办结。
  (二)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或向社会公布的承诺时限办结,并答复来文单位或个人。
  (三)对于其它来文,按以下时限要求办理。
  1.直办件,即属于按程序报送本机关批准、且毋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办件,自主办部门收到公文6个工作日内办结。
  2.商办件,即属于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办件,主办单位要在收文后的2个工作日内转出征求意见。征求一个单位的意见一般不超过6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报主办单位同意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征求多个单位意见应同时发出,并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3.协调件,即属于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需进行协调,甚至要进行反复协调的办件,每次协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自形成最终正式意见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4.急件,主办部门收到急件后要立即办理,并按紧急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公文送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以及转其它机关单位征求意见后,主办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于未能按时限办结的公文,主办部门要及时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并主动向来文单位反馈。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负责将处理结果答复来文单位或个人,答复一般以书面形式,原则上不得把内部使用的文件承办单及领导批示原件转出。答复以本机关名义答复。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实行抄告单制度。主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意见”、“函”,属于规划、用地、机构、编制的审批,重要政策的出台或调整,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以正式公文批复或函复;其他事项一般以“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抄告单”进行答复,“抄告单”视同于批复,各单位应认真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实行抄告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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