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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制发公文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要求,或办理公文不及时,且整改不力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章 公文的收进与办理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收到的公文(包括电报)一律由文秘部门受理。
  已接入党政机关专网的各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收发电子公文,每日上网收取公文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文秘部门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凡文种、格式和行文规则等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公文,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原则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原呈报单位按要求抓紧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十一条 文秘部门对收进的公文分办件与阅件分别处理,办件必须予以办理并答复,阅件只传阅不办理。有要求贯彻落实事项的上级机关来文,下级机关单位主送本机关的“请示”、“意见”,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主送本机关的有要求办理事项的“意见”、“通知”、“函”作为办件办理;抄送本机关的文件及主送本机关的“报告”作为阅件处理。凡属要求办理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各单位要负起责任,认真接收来文并积极解决问题,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 文秘部门对符合规定且需办理的公文,要及时予以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上级机关公文送本机关负责人批办;其它公文按本机关内部工作分工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直接受理。主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确定办理责任人,并及时提出意见,送负责人批示,不得延误。
  第十三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事项,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协商,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如有分歧,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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